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4號
105年度訴字第164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恬 律師原告 陳健仁 被告 湯煥彬
湯寶珠 陳湯美珠 湯真珠 湯煥廣 湯昆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桃園市○○區○○段○○○○○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