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宗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第11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因其所檢附之資料仍未齊備,致本院無從審酌認定本件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事,而有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8日對聲請人之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法律扶助,嗣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於107年6月11日通知楊軒廷律師終止扶助)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第245頁)。詎聲請人未如數預納上開郵務送達費及補正相關資料,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7年6月20日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表示:律師收到補正裁定後有叫我補綜合所得清單,今日提出的綜合所得清單要證明我的收入,我目前無工作,最後一次工作時間不清楚,共欠十幾家銀行,欠新臺幣(下同)300多萬,利息加違約金總額不清楚,目前無償還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193-194頁),有107年6月20日訊問筆錄、102-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7-225頁),聲請人雖於107年6月22日繳納郵務送達費6,020元,惟並未補正其他資料,經本院於107年6月29日函知聲請人於文到後七日內補正107年4月9日裁定第二大項至第九大項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頁)。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依上列說明,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