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告亨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承亨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許雅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雄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即按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3年12月16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1.327折算。計算式:美金9萬60
24.87元×31.327=300萬81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