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茂志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茂志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
2年2月28日晚間9時1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三元街路口處,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板手1支,以使力插入車輛車門鑰匙孔後旋轉撬開之方式,損壞 羅林招娣 所有並交付其女即告訴人 羅先敏 占有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另損壞告訴人 曾婉閑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2部車輛之車門門鎖,足以生損害於羅林招娣、羅先敏及曾婉閑,因認被告劉茂志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羅先敏及曾婉閑均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