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7號聲請人 鄭明城 相對人聯冠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之地址關於「洲三街」之記載,應更正為「福州三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