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王浮 被告 潘瀷文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依達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