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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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業會計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9年9月間起至90年5月間止犯商業會計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55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商業會計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