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抗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54號抗告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經本署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4日發布通緝,嗣於96年8月6日經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緝獲,足見本件受刑人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原審未察,誤為裁定減刑,顯然違法,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6月21日前某日至同年8月2日止,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經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惟因受刑人逃亡而經該署於95年2月14日以雲簡明執金緝字第000102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嗣於96年8月6日19時經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在台中縣豐原市115巷96弄8號229室將受刑人緝獲到案,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96年8月6日中縣東警偵緝字第0960023160號通緝案件移送書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4頁、第12頁至第14頁)。是以本件受刑人甲○○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前即遭通緝,而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後並非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而係遭緝捕始到案,則受刑人有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不予減刑之情形,是否合於減刑要件,尚有研求之餘地。故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勝利
法官顏基典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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