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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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建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52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均因涉嫌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警查獲。嗣被告所涉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單位鑑定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經查,係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說明,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復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建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均因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被告謝建湟分別於查獲時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白色結晶、白色粉末,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塑膠外包裝袋,均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係屬違禁物無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鑑定書│頁數│備註│├──┼───────┼───────┼───────────┼──────────┼───────┼──┤│1│97年3月5日、│海洛因10包│送驗粉末檢品10包含第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臺灣板橋地方法│沒收│││臺北縣板橋市(││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實驗室97年4月6日調│院檢察署97年度│銷燬│││現改制為新北市││,合計淨重1.52公克(空│科壹字第00000000000│毒偵字第2684號││││板橋區,下同)││包裝總重2.31公克),純│號鑑定書│偵查卷第55頁││││忠孝路、實踐路││度19.88%,純質淨重0.││││││口││30公克。││││││├───────┼───────────┼──────────┼───────┤││││安非他命5包│白色透明結晶5袋。淨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板橋地方法││││││1.5100公克,驗餘淨重1.│醫務中心97年3月14日│院檢察署97年度││││││509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偵字第2684號││││││他命成分。│毒品鑑定書│偵查卷第55-1頁││││├───────┼───────────┼──────────┼───────┤││││葡萄糖│白色粉末1袋,淨重4.98│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板橋地方法││││││40公克、驗餘淨重4.8557│醫務中心97年3月14日│院檢察署97年度││││││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偵字第2684號│││││││毒品鑑定書│偵查卷第55-1頁││├──┼───────┼───────┼───────────┼──────────┼───────┼──┤│2│97年5月3日、│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袋,淨重0.56│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桃園地方法│沒收│││桃園縣龜山鄉(││40公克、驗餘淨重0.5638│醫務中心97年5月15日│院97年度毒偵字│銷燬│││現改制為桃園市││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第2485號偵查卷│││○○○區○○○路││成分。│毒品鑑定書│第40頁││││1段383號前├───────┼───────────┼──────────┼───────┤││││海洛因│白色粉末1袋,淨重0.10│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桃園地方法││││││30公克、驗餘淨重0.1010│醫務中心97年5月15日│院97年度毒偵字││││││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第2485號偵查卷│││││││毒品鑑定書│第41頁││├──┼───────┼───────┼───────────┼──────────┼───────┼──┤│3│97年6月20日、│海洛因│白色粉末1袋,淨重0.4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板橋地方法│沒收│││臺北縣樹林市隆││20公克、驗餘淨重0.4100│醫務中心97年7月7日│院檢察署97年度│銷燬│││興街31巷18號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偵字第5469號││││樓│││毒品鑑定書│偵查卷第42頁││││├───────┼───────────┼──────────┼───────┤││││安非他命│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臺灣板橋地方法││││││袋,淨重0.0760公克、驗│醫務中心97年7月7日│院檢察署97年度││││││餘淨重0.0758公克,檢出│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偵字第5469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鑑定書│偵查卷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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