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96號
法定代理人 任麗美
被告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濱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並應陳報本院本件之請求權基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政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96號
法定代理人 任麗美
被告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濱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原告並應陳報本院本件之請求權基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