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補字第2237號原告 蔡源鴻 訴訟代理人 林敏 上列原告與 益之香 烘培坊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