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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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37號

原告 蔡源鴻

訴訟代理人 林敏

上列原告與 益之香 烘培坊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高秋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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