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竹北秩字第六四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北警刑字第三三五八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供吸食強力膠所用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十九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竹北市○○里○○街德馨宮前。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物品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