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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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七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許,在新竹市○○街○○○號,與乙○○因細故發生口角,乃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乃出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左眼眶挫傷並淤傷、頭部挫傷、右手及左手臂淤傷、鼻子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犯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參,並經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即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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