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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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林佑啟
文鎔 林上順 林忠亮 林文燦 林志恒 林芬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萬13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臺中市○○區○○段│面積99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73之6地號土地│6萬5000元/平方公尺=643萬5000元│├──────────┼──────────────────┤│臺中市○○區○○○○街│現值18萬6300元││10巷13號建物││├──────────┼──────────────────┤│合計│662萬13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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