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4號原告 朱阿福 被告 黃氏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李欣潔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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