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9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985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9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2日送達;雖聲請人曾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然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4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3年6月1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許金釵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