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盈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2年度速偵字第1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本、六合彩簽單參拾柒張、對照表陸張、傳真收據貳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盈潤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17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2月6日確定,104年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簽單
1本、簽單37張、對照表6張、傳真收據2張、六合彩手冊
1本(詳102年度保管字第245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1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4年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761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而該案扣押之六合彩簽單1本及六合彩簽單37張,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屬專科沒收之物(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扣案之對照表6張、傳真收據2張及六合彩手冊1本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7頁反面),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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