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緯具保人何雅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緯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出具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何雅慈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0,000元,由具保人何雅慈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102年度刑保字第21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然查,受刑人林政緯因詐欺案件,自104年1月28日起已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並非仍在逃匿中,本院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