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446號
原 告 柯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杏元 間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及證據,並陳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系爭不動產謄本
(全部)。
三、將補陳狀之訴狀繕本逕送被告,送達回執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