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446號
原   告  柯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杏元 間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及證據,並陳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系爭不動產謄本
  (全部)。
三、將補陳狀之訴狀繕本逕送被告,送達回執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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