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簡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利息/違約金截│利息/違約金計算│││(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止日│方式│├──┼─────┼──────────┼───────┼────────┤│001│236,027元│自民國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35,084元│自民國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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