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鄒方珍 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保證人 鄒璦年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潘主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4司執消債更29號函通知3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因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任職於櫻花環保企業社,擔任資源回收分類,每月
薪資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有櫻花環保企業社出具之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因此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20,000元,堪以採信,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642元及勞保費1,
094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8,264元。㈡債務人陳稱:其全家現住於其配偶潘○遠所有房屋,該屋每
月房屋貸款9,461元,另有未成年子女潘○如(00年生)、潘○穎(00年生)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教育費及房屋貸款均由其配偶負擔,其僅負擔潘○如、潘○穎每月生活費4,00
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扣繳存摺內頁明細、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審酌潘○如、潘○穎均未成年,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標準,並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負擔11,448元(11448×2÷
2=11448),而債務人就此部分,主張每月負擔4,000元,顯低於上開之標準,尚可採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5,448元(11448+4000=15448)。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3月9日書函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315,008元(18264×72=0000
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112,256元(15448×72=0000000),所剩202,752元,債務人已將其全部用於清償,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惟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達360,072元,有無法履行之虞,但其徵得現任職御善足養生館之女兒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30,000元),且無不良之金融信用,有御善足養生館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財團法人聯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在卷可參,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復徵得有薪資固定收入之甲○○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應可確保其所提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001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5.22%││5.債務總金額:2,364,976元││6.清償總金額:360,072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屏東市○○○路○○○號5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364,447│15.41%│771│55,512│││有限公司│││││├──┼────────┼─────┼─────┼──────┼─────┤│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178,759│7.56%│378│27,216│││有限公司│││││├──┼────────┼─────┼─────┼──────┼─────┤│3│乙○○│1,821,770│77.03%│3,852│277,344│├──┼────────┼─────┼─────┼──────┼─────┤│合計││2,364,976│100%│5,001│36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