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成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成小字第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土城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成功簡易庭 法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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