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臺北九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戊○○
            巷39
      丁○○
      乙○○
            98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中
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游麗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