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丁○○○
乙○○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基於繼承法則,依據已故訴外人 陳隆賀 與被告簽訂
之保險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依該保險
契約第二十九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
在地地方法院管轄...」等語,有被告所提出之上開保險
契約影本一件,在卷足憑;而保險契約要保人陳隆賀生前住
所地為台南縣○里鎮○○街○○○號,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份,在卷可參。系爭保險契約既已約定如因本件保險
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即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