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4號上訴人白茂裕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季純 及視同上訴人 賴建宏賴盈方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判決在案。惟上訴人不服該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42,7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220元,爰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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