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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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45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吳鎮宇 相對人德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