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債權人台北市私立勤韻音樂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丁纓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晶典室內樂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高雄晶典室內樂團究為獨資商號亦或合夥商號亦或公司。
二、請具狀提出高雄晶典室內樂團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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