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26號聲請人 蔡光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黃金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蔡黃金杏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蔡黃金杏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原債權人 郭黃月珠 與債務人蔡黃金杏間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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