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建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婷
訴訟代理人 周成鴻
被 告 許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元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4日向被告說明原有屋頂積
水必須標準施工把舊有地坪層刨除,新輔設水泥層才能改善
水泥洩水及排水項目,費用新臺幣(下同)30多萬元,原告
堅持簡易輔設防水即可。兩造於104年8月29日約定由原告承
攬施作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7樓房屋及屋頂修繕如附表編號1至7工程,約定工程總價
132,000元,並約定系爭工程不含施工範圍之外區域及施工
拆導致損壞裝修物費用,修繕區以外複勘需追加報價,裝潢
木工壁紙或屋頂地坪防水須另行估價。原告於同年9月21日
至同年10月8日依約施作附表編號6、7屋頂地坪覆蓋式耐候
防水輔設隔熱工程,原告每日監督施工及核對工法材料無誤
,同年10月5日至20日止確認屋頂防水完工測試無滲水情形
,原告承攬之屋頂修繕工程已完成並正常使用。原告乃自同
年11月10日起施作7樓如附表編號1至5工程,兩造於同年11
月11日合意追加附表編號8工程,並約定追加工程款12,000
元。原告於同年11月13日全部完工,詎被告僅支付52,800元
,茲扣除原告願意賠償被告之電視櫃刮傷邊角及1片地磚刮
傷修補工資2,600元,再扣除附表編號4油漆修補工程1,400
元後,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87,200元等語。對被告之答辯陳
述:附表編號1工程施工時,因天花板大面積嚴重剝落,故
原告建議將編號1的矽酸粉壁癌負水壓二道處理工程的工法
,變更成編號8的環氧樹脂底塗處理、補強用環氧樹脂砂漿
修補,表明要增加工程款12,000元,被告同意了,原告才施
作,編號1工程沒有取消掉,只是另外增加編號8的補強材料
及工法,所以編號1及8工程都要收費,編號1工程原本只需
要2個工人做1天,但增加編號8的補強材料及工法後,要2個
工人再多做1天才完成;附表編號8的補強材料用剩約4分之1
,但一般材料都是算1組,材料打開後就算有剩餘,也都會
算1組的價錢,打開後剩餘的材料會丟掉,不會也無法再使
用剩下的補強材料;否認瑕疵,完工後被告以屋頂水孔積水
及不合理項目為由遲不付款,原告於同年11月18日、年月19
日進行修補後,被告又要求原告在被告所製作不合理內容之
保固書上蓋大小章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兩造當初合意估價單金額為132,000元,被告於
104年9月8日簽回估價單表示同意施工,爾後實際施作時是
被告有同意原告使用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補強材料施作,附
表編號1所示之材料未使用,故應扣除附表編號第1項材料費
3,000元,增加如附表編號8所示補強材料費用12,000元,當
時原告說環氧樹脂砂漿補強材料一桶是12,000元,原告說是
實作實銷,看用多少材料就算多少錢,後來實際上使用不到
半組,用剩半桶多,以半組計算應扣除6,000元。如附表編
號第1項與第8項工程,伊印象中原告是分次在不同天施作的
,原告先作第1項工程,之後再施作第8項工程,原告施作第
8項的工程是花一天的時間就完成的,第1項的工程原告是在
另外一天完成的。因被告要找人來施工貼壁紙,而原告沒有
貼壁紙的工人,所以被告後來就對原告取消如附表編號4所
示的油漆修補工程,扣除1,400元後,再扣除被告已支付原
告之第1期款52,800元,故剩餘工程款應為82,200元。又原
告施作之工程有許多瑕疵,更毀損被告宅內之家具、地板、
壁紙、油漆,原告未履行瑕疵修補完畢,被告依同時履行抗
辯權,於原告為對待給付前,拒絕給付工程款。原告未完成
修補,被告沒有驗收即發現工程瑕疵,被告定期請原告修補
瑕疵,原告皆置之不理,被告已於105年9月30日在答辯續㈠
狀中主張依民法第495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故原告應返還被
告先前已支付之工程款52,800元。又被告將來一定會另案起
訴請求原告償還修補費用及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房屋及屋頂修繕如附表
編號1至7所示工程,約定工程總價為132,000元,並約定系
爭工程不含施工範圍之外區域及施工拆導致損壞裝修物費用
,如修繕區以外複勘需追加報價,另如裝潢木工、壁紙或屋
頂地坪防水須另行估價,被告已依約於原告開工時支付40%
之工程款即52,800元;原告自104年9月21日起施作如附表編
號6、7所示屋頂地坪覆蓋式耐候防水輔設隔熱工程;原告自
同年11月10日起施作系爭7樓房屋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所
示工程,因7樓房屋天花板大面積嚴重剝落,原告於同年11
月11日建議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矽酸粉壁癌負水壓二
道處理工程的工法,變更為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環氧樹脂底
塗處理、補強用環氧樹脂砂漿修補,經被告同意,兩造於同
年11月11日合意追加如附表編號8所示工程,並約定追加工
程款12,000元;嗣被告取消如附表編號4所示工程,兩造同
意不施作如附表編號4所示工程,故附表編號4所示工程之工
程款1,400元應全部扣除;原告於104年11月之前或11月間已
陸續完成如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工程全部等情,為被告
所不爭執,並有工程估價單、完工照片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實。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民法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承攬人完成
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
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條所明定,惟此乃
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
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
未完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
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
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
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
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
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
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完工與否之認定,應
依已完成之工作於客觀上是否已達可使用之程度定之;若客
觀上已達可使用之程度,即為已經完工或完成工作物,縱所
承攬之工程尚有缺失仍待改善,亦屬瑕疵修補或補正之問題
,難謂工程尚未完工。查兩造係約定「1.本工程報價為未稅
價,施工區防水保固壹年,完工後七日內付清尾款。…3.…
開工時支付4成訂金。…」,足見被告依約應於系爭工程完
工後7日內給付工程尾款。次查,除兩造合意取消而不施作
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工程外,原告已於104年11月之前或11月
間陸續完成如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工程全部之事實,已
如前述,原告所完成之工作於客觀上已達可使用之程度,原
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則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約
定,及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工
程款132,000元、追加工程款12,000元,扣除兩造合意取消
不施作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工程之工程款1,400元,再扣除被
告已支付之工程款52,800元,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
應為89,800元(132,000+12,000-1,400-52,800=89,800
)。
五、被告雖辯稱:原告施作之工程有許多瑕疵,更毀損被告系爭
房屋內之家具、地板、壁紙、油漆,原告未履行瑕疵修補完
畢,被告依同時履行抗辯權,於原告為對待給付前拒絕給付
工程款云云。然查,本件承攬人即原告已完成承攬之上述工
作,應認原告已為對待給付,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說
明,縱若原告完成之工作存有瑕疵,亦僅屬瑕疵修補或補正
等問題,難謂原告尚未為對待給付,被告仍有給付承攬報酬
之義務,不得拒絕給付報酬,是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
絕給付工程款,洵非有據,被告仍應依約給付工程款。又被
告辯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材料未使用應扣除材料費3,000
元,增加如附表編號8所示補強材料費用1組12,000元,當時
原告說環氧樹脂砂漿補強材料一桶是12,000元,原告說是實
作實銷,看用多少材料就算多少錢,後來實際上使用不到半
組,用剩半桶多,以半組計算應扣除6,000元云云,為原告
所否認,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兩造間曾有約定如附表編號8所
示補強材料1組實作實銷云云,亦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原
告未使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材料及該部分材料之價格,且
如附表編號8所示工程之補強材料1桶既因本件工程之施作而
開啟使用後,縱若有該桶內有部分剩餘未用完之材料,被告
亦無對原告要求按比例扣除該桶內剩餘材料價額之依據,況
兩造於104年11月11日合意追加如附表編號8所示工程時,並
未約定有需扣除附表編號1所示工程部分款項之情形,堪認
兩造當時係約定整體上應增加工程款12,000元甚明,且被告
對原告係分次在不同天,先施作如附表編號1所示工程後,
於另一天再施作如附表編號8所示工程乙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99頁),自難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材料有完全未使用之
情形,應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工程仍應依兩造原約定以6,000
元計價,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可取。
六、另被告辯稱:被告定期請原告修補工程瑕疵,原告皆置之不
理,被告已依民法第495條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原告應返
還被告先前已支付之工程款52,800元云云,但原告否認瑕疵
且稱其已依被告之要求多次修補,而查,原告在完工後,曾
於104年11月18日、同年月19日、105年1月26日等到場為修
補之行為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照片為證,且有兩造間電子郵
件在卷可參,被告亦自陳原告曾於105年1月26日到場修補(
參見本院卷第55頁),自難認原告有不於期限內修補瑕疵或
拒絕修補瑕疵之情形,又尚難認有工作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
用目的之情形,被告主張解除契約並據以主張原告應返還已
付之工程款52,800元,與民法第494條、第495條所規定的定
作人得解除契約之情形不符,應認不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
至被告所述:原告施作之工程有許多瑕疵,更毀損被告屋內
之家具、地板、壁紙、油漆,被告將會另案起訴請求被告償
還修補費用及損害賠償等語,此涉及另案之審理,該瑕疵修
補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在本件審理之
範圍內,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同時履行抗辯及其已解除契約等答辯為
無足取,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為89,800元,而本件
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87,200元,應屬有據。從而,原
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2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十、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英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項次│施工區域│施工項目│
├──┼──────────────┼───────────────────────────┤
│1│7F天花板RC保護層│天花板樓板保護層試敲清理、矽酸粉壁癌負水壓二道處理、表│
│││層底塗處理、砂漿整平修補工程│
├──┼──────────────┼───────────────────────────┤
│2│7F玄關外牆及窗框側週邊│窗框區矽膠填縫劑填縫、(耐候不變黃)透明壓克力樹脂防水│
│││材塗佈面層、以長桿塗佈外牆作業│
├──┼──────────────┼───────────────────────────┤
│3│7F玄關壁癌區刨除│局部區域刨除至底部紅磚、防水砂漿填補磚縫、矽酸質防水材│
│││負水壓處理、細部粉光整平:○○○區○○○路另計及面積實│
│││計保固)│
├──┼──────────────┼───────────────────────────┤
│4│7F玄關局部油漆修補│水泥漆粉刷(有色差)、披土補漆工程(施工全區及全室另計│
│││)│
├──┼──────────────┼───────────────────────────┤
│5│頂加屋頂地坪後側新配排水管路│RVC排水管路配置水孔區、外牆角明管固定配裝零件施工、施│
│││工1工作天、須現場確認配接區域│
├──┼──────────────┼───────────────────────────┤
│6│7F屋頂地坪/覆蓋式耐候防水輔│女兒牆壓克力樹脂防水材塗佈、管孔區偶角裂縫砂漿填補、地│
││設隔熱工程(施工區不刨除)│坪表層清理、強化底塗、中層聚氨脂PU防水材輔設、面層塗佈│
│││抗UV隔熱面漆工程、施工區域積水負壓測漏7天(面積實計及│
│││不含鄰戶斷水部分另計)│
├──┼──────────────┼───────────────────────────┤
│7│頂加屋頂地坪/覆蓋式耐候防水│地坪表層清理、強化底塗、中層聚氨脂PU防水材輔設、面層塗│
││輔設隔熱工程(施區不刨除)│佈抗UV隔熱面漆工程│
├──┼──────────────┼───────────────────────────┤
│8│7F天花板層環氧樹脂砂漿補強材│鋼筋外露區鏽轉換劑塗佈、環氧樹脂底塗處理、補強用環氧樹│
││料│脂砂漿修補、樹脂砂漿粉光工程:(裝潢壁紙油漆另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