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聲請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吳謀焰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