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七號聲請人甲○○(民國○年0月0日生)兼法定代理人 陳姵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培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九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年度救字第二五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該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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