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曉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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