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宏特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一凡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1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請將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核其上訴利益為被上訴人第一審勝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80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