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武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武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武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毀棄損壞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恐嚇│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1││算1日││││├────┼───────────┼───────────┼───────────┼───────────┤│犯罪日期│97年3月27日傍晚至翌日│97年10月26日上午8時許│97年10月27日凌晨4時許│97年12月20日凌晨5時許│││凌晨1時5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67號│98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100年3月4日│101年4月10日│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同左││決├──┼───────────┼───────────┼───────────┼───────────┤││確定│100年3月31日│100年4月10日│同左│同左│││日期│││││├─┴──┼───────────┴───────────┴───────────┴───────────┤│備註│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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