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告 張塗霖
張朝智 張建成 被告 張清 和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所有之建物占用本件土地面積若干平方公尺,經本院函命原告陳報占用面積,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被告所有之建物占用面積,乘以本件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以上開基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一併具狀陳報計算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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