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號原告 陳彥緯 被告 胡勝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胡勝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