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盈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有財林美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正卡、附卡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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