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兆佑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德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德賜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妙俐法官王姿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