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不詳時起至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四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新臺幣一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