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丙○○
10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查其所提本票所載付款地為臺南市○○路○段○○○號,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高建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