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1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