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交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交簡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字第3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至第三行
「拘役59日」之後補載「,嗣經減刑」,及將同欄第五行「
5瓶啤酒及私釀酒」更正為「4瓶啤酒及一瓶私釀酒」,及將
同欄第九行「因行車不穩」更正為「因警方實施路檢盤查」
,及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二行「測試觀察紀錄表」更
正為「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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