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0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0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