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0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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