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家陸許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請人 趙遠惠 代理人 蘇美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偉豪 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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