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調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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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調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調字第535號聲請人連中堅相對人 謝翁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謝翁蘭之身分證字號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雖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謝翁蘭之設籍地址為新北市○○區○○里○○路○○號,惟經本院查詢「新北市○○區○○里○○路○○號」全戶戶籍資料,並無謝翁蘭其人,又無謝翁蘭身分證字號得以查詢其戶籍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