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26號原告 潘慧玲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 林宥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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