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建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富安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群娣 被上訴人即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許天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富安宏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間104年度基建簡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7,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即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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