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黃錦源 訴訟代理人 黃榮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輝黃朝村黃朝全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4,4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900元,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1,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3,650元【計算式:4,414×3,900×1/4=4,303,6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徐晨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