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調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調字第510號聲請人 郭孟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尤紫祈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相對人尤紫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尤紫祈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時原以尤紫祈為相對人,惟尤紫祈已於起訴後死亡,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尤紫祈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尤紫祈之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尤紫祈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相對人,聲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