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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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秀灼 原告 黃登發
黃涂巧津 陳玫青 黃惠珍 張美惠 林昭武 周國卿 李朝順陳麗玉 黃英男 郭阿雲 江秀芬 林義勝林志丞 曾昆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886,100元(先位聲明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0,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翊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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